业务简介
本业务是为供电电压为10/20kV的及以上的客户办理新装,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工商政企等高压用电客户。

所需证明材料

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具备其中之一: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等。
(2)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执照》;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等。
备注:如经办人为受委托人,除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外,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物业权属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具备如下材料之一:
(1)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其中之一)。
(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提供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房产交易办证回执。
(3)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或可供电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
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具备其中之一: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等。
(2)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企业法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执照》;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等。
备注:如经办人为受委托人,除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外,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
物业权属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具备如下材料之一:
(1)权属证明材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其中之一)。
(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提供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房产交易办证回执。
(3)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的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或可供电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