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价格处发布:2021-08-31阅读:4041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价格处时间:2021-08-31 15:34:29

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执行时间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另行制定公布。

  附件: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五市电价价目表


附件:



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电价价目表
(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基础(平段)电价低谷电价高峰电价
一、大工业



   (一)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元/KVA.月)23.00
最大需量(元/KW.月)     32.00
 (二)电度电价1-10千伏61.0423.20103.77
20千伏60.7223.07103.22
35-110千伏58.5422.2599.52
220千伏及以上56.0421.3095.27
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67.2525.56114.33
1-10千伏64.7524.61110.08
20千伏64.3424.45109.38
35千伏及以上62.2523.66105.83
广州、佛山市地铁电价57.55

 三、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38.11

 四、农业生产电度电价62.71






备注:1、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城乡地区。
        2、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峰谷电价执行范围仅限于原普通工业专变用户。
        3、上述电价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各类用户除按上述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尖峰电价政策按我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电价水平以分/千瓦时为单位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日